三希堂法帖-卷十六 第 27 / 44 页

三希堂法帖-卷十六 - 第27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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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赵鼎书。鼎以罪名至重,不敢复当郡寄。寻具奏陈未赐俞允,区区之私,不免再陈悃愊,伏望钧慈。曲赐赞助,俾遂所请,实荷终始之赐。鼎方在罪籍,不敢时以书至行阙,并幸怜察。右谨具呈伏候。

三希堂法帖-卷十六

作者: 朝代: 书体:行书 页数:44页 浏览: 单字:48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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