玉烟堂法帖-卷二 第 13 / 43 页

玉烟堂法帖-卷二 - 第13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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崔谅、史曜、陈准可补吏部郎,诏书可尔。此三人皆众论所称,谅尤质止少华,可似敦教。虽大化未可仓卒,风尚所劝,为益者多。臣以为宜先用谅,谨随事以闻。魏卿近至贤十作笔乃能见遗善

玉烟堂法帖-卷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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